关于建立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的通知

文章来源: |日期:2012-08-21|人气:1815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立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的通知

文号: 冀建质〔2012〕570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管理,推进全省检测工作信息化建设,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高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的公正性、科学性、准确性,保障工程实体质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管信息系统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由省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平台与部署在检测机构的检测试验信息管理系统(含自动采集系统)两个相对独立的信息系统组合而成,共同构成一个覆盖全省范围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实现检测机构的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实时、自动上传和对检测机构资质、人员资格、设备、信用等的管理。
二、适用范围
凡取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及外省(市)在河北省从事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均应纳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实时上传检测数据。
三、时间安排
监管信息系统按照“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的原则,首先实现全省见证取样、使用功能检测数据上传,待见证取样、使用功能检测项目运行正常后,实现上传所有检测资质类别的检测数据。具体时间安排为:
(一)各检测机构应在2012年11月底前完成检测数据自动采集系统(钢筋、混凝土、水泥及墙体材料等力学检测试验设备)的改造,实现检测管理软件与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工作,并进行数据上传试运行。
(二)2012年12月底前各检测机构全面实现见证取样、使用功能墙体材料检测的原始数据和检测报告实时上传,其中力学试验数据需实现自动采集、实时上传。
(三)2013年4月底前全面实现所有资质类别的检测数据上传。
四、其他事项
(一)监管信息系统开放数据接口标准,作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软件的通用技术标准。已安装其他检测软件的检测机构可免费使用由省质监总站开发的检测管理软件,也可自行联系原软件供应商,依据数据接口标准与省监管平台进行对接,须做到按监管要求实现检测数据联网。严禁检测管理软件供应商为检测机构提供数据修改等规避监管的特殊服务,一经查实违规行为,将立即停止该供应商相关软件在河北省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使用。
(二)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可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基础上增加个性化需求。
(三)对未能按期完成检测数据自动采集和数据上传的检测机构,市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整改,整改达到要求前,不得开展检测业务。
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数据接口标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