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协会

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石家庄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全称为:ShiJiaZhuang City Association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Test。缩写:SJZACEQT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我市从事建筑结构检测、见证取样检测、使用功能检测、桩基检测、室内环境检测等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倡导社会职业道德;为政府和会员双向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相互协作及信息交流,为提高我市建设工程的整体质量做出贡献。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单位建立中共石家庄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协会支部委员会,上级党委:中共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直属单位委员会”。

第四条 本协会分别接受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石家庄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青园街253号二楼2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进行理论和政策研究,为政府有关决策提供依据。
    ()加强会员自律,制定和实施自律措施,维护检测市场秩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政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理论培训。
   (四)组织会员进行学习、考察,引进、借鉴和推广新技术、新成果。
   (五)组织会员进行研讨会、座谈会、报告会及学术交流活动。

()搞好检测协会信息网站,及时传播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市场信息。

(七)承接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第七条  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混合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取得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或计量认证资质、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检测机构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协会秘书处审查,理事会讨论通过,即可成为会员。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协会各种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
 (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遵守职业道德;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产生理事会;
)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 理事会的职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入会、退会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内设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及秘书处日常工作;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有关单位赞助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197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